连锁经营合同文件范文(15篇)
经营涉及到风险管理,需要有应对突发事件和不确定性的能力。如果你正在经营中遇到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帮到你。
连锁经营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就在 省 市开设加盟连锁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1. 甲方的权利
1.1 倡导经营“聚浪”连锁专营事业,并拥有“聚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1.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在各个城市设立连锁店;
1.3 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有关的市场反馈信息;
1.4 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调整。
2. 甲方的义务
2.2 不得无故拖延发货,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 在适当的时候,将提供800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
2.4 乙方会议条件成熟,甲方有义务到乙方扶植市场(专家讲座等)。
1. 乙方的权利
1.1经甲方授权方可拥有 “聚浪”商标和“聚浪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1.2 乙方享有本区域内各区县级连锁店市场开发权和管理权;
1.3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
1.4 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培训;
1.5 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6 有权接受甲方的指导进行经营活动;
1.7购进标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聚浪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1.8乙方享有甲方按规定给付的物流津贴。
1.9乙方有权对其区域内的区县级连锁店进行管理。
2. 乙方作为“聚浪”品牌连锁店的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2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其申请开设的区县级连锁店和产品的推广、市场开发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标准维持本区域内连锁店和区县以下连锁店的结构及形象;
2.4 连锁店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
2.5 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 积极地协助总部拓展连锁经营活动;
2.8不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和更名。
2.9 在装修方面,必须参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10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计划购货,确定产品结构;
2.12 每周必须如实上报销售业绩;
2.13 乙方有责任指导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的业务拓展、指标考核,传达“聚浪公司”有关业务精神,对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业务培训。
1. 甲方的商标应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 商标的使用权限
2.1 在连锁店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指定的“聚浪”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甲方的vi设计统一形象制作。
2.2 凡带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商标进行加工、制作、使用。
2.3 在广告方面,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权可以使用的资料,并按甲方的规定运作。
1. 关于进货的规定
1.1 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处进货。
1.2乙方首期进货按零售价的5折价格购货【不含产品配套资料,详见《展业资料报价表》】,购货金额不得少于1.9万元人民币,以此给乙方作为市场周转支持,但不计业绩,二次进货享受五折,当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连锁店时,上级店永远享受下级店进货款的5% .
1.3 乙方及时并按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及时提交购货计划书并将该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3至7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
1.5所有连锁店的市场销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2. 货物运输
2.1 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汽车、铁路两种。
2.2货物送达地点是按距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即 省市),到达乙方城市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市内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往本辖区内各专营店及会员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3 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公司予以解决。
2.4 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书面传真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
1. 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2. 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按以下计划完成月销售业绩,销售业绩额每月不能累计计算。
2.1第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1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2第二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3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3第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5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其中亦包括店推店的业绩
3.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额的指标,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开设第二家连锁店,同时如果是有物流配送经营权的,取消其物流配送经营的资格和其享有的物流津贴;物流配送经营由新设的连锁店管理,此后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 所有各区县连锁店的物流配送由该市连锁店或甲方指定的连锁店配送,物流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市只设一家市级连锁店,以保证各连锁店物流周转和运输。
5. 乙方享有的物流津贴按业绩额的120元/套计算(两项物流津贴不能重复计算)。
6. 物流津贴以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七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次月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
1. 连锁店的房屋租赁
1.1 房屋选址由乙方负责,连锁店总面积必须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
1.2 房屋租赁协议书以乙方名义签订;连锁店的房屋租赁开办及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 连锁店的装修
2.1 乙方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甲方的vi标准装饰,装修费用乙方自理;
2.2连锁店的装修统一由甲方验收许可后,方可开始营业。
3. 连锁店证照的办理
3.1 各项合法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
3.2 乙方办理各项合法证照的工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3乙方办理合法执照所需的证明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1. 在本协议签订六个月后(含六个月),乙方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办理移交给甲方有关证照和其它资料的手续,同时取消其连锁店的资格。
2. 已购进的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进货时间的两个月内可按照进货额的50%换货(具体的换货条件和要求详见《退、换货制度》),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责。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
1. 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 立即停止使用“聚浪”商标及带有“聚浪”的标识;
1.3 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设备,文件及授权牌及执照等物品;
1.4 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 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八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保证不作出对“聚浪公司”不利的言行。
1. 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 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3.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公司入档一份,教育部及市场部各执一份。
1. 乙方_______“聚浪公司”连锁店的申请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因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其他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3. 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 本合同签约地: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座b230室
2. 本合同诉讼地:郑州市人民法院。
3. 本合同必须附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有效。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解释权归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凡 年月 日以前签订的有关开设各连锁店合同与本合同有异议的,以本合同的
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连锁经营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本地区工作开始至本地区工作结束。于 年 月 日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协议项目。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信通连锁经营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为信通 地区连锁经营商,并完全接受甲方的条例规范,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条例规范中规定的连锁经营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条例规定在协议期限内,不与乙方经营区域的客户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后网络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但甲方的售后网络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客户。
3、甲方及时将与乙方经营合作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文件方式)。
4、甲方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5、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7、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损失、争议、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8、乙方信息放在甲方网站时间期限为两年,两年以后乙方信息在甲方网站被删除,若因信息删除乙方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价格和条例规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条例规定在协议期限内,享有该地区信通所有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
2、乙方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信誉及服务,如实向客户提供服务项目的统一报价,不得有欺骗、隐瞒等对客户构成损害的行为。
3、乙方办理业务时由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乙方可享受甲方在条例中规定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甲方的成本控制制约。
4、乙方依照甲方的规定提交风险抵押金叁万元整,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等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不予以返还乙方该押金。
5、乙方依照甲方的规定享受甲方的服务和价格,乙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甲方的最低价格标准。
6、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组织、个人进行相同或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组织、个人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和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8、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地区连锁经营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其它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企业名称、品牌及网站。
1、乙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品牌和网站的名义,并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2、乙方及其职员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和期满或解除后,不能对甲方拥有的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损害,也不能对甲方互联网网页或网站进行抄袭、歪曲或其他破害。
3、因上述两条款给第三人或甲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押金及利润分配。
1、风险抵押金于该地区工作结束、利润分配或财务结清、没有出现任何违约现象后返还乙方。
2、具体利润分配如下(以一个地区为单位):
乙方所开发票总金额甲方收取的利润比例。
1—5万元(含5万元)10%。
5万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18%。
10万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20%。
15万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23%。
20万以上25%。
3、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结清一次账目,甲方按乙方实际所开发票金额的25%收取,该地区工作结束后算总账,多退少补,。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骗、胁迫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责任。
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有一方认为本协议需要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对方应在30天内做出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被视为不同意修改。
3、一方要求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4、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总部): (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 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 区域内的 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 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 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 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六、 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2) 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 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 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
1、 负责蛙林*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 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5、 总部负责蛙林*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 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
1、 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 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 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 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 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 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 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 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
1、 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 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 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 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总部): (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 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 区域内的 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 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 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 特许连锁经营店的种类:
四、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 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六、 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 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 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 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 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 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 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 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 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 总部负责蛙林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 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 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 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 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 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 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 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 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 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
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 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2、 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 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 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连锁成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退出机制。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山庄特许连锁经营。 连锁成员申请退出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总部):(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区域内的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万元;保证金万元。
六、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总部负责蛙林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山庄特许连锁经营。连锁成员申请退出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连锁经营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经营甲方场地(柜台)事宜,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德兴市福泰商业广场好又多连锁超市层平方米经营经甲方认可之乙方品牌系列商品(具体位置详见附件所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商品品牌外,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新商品品牌,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经营。
二、联营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联营期满,如乙方欲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按乙方每月销售额的倒扣结算作为甲方的利润分成,水电费按元/月上缴甲方(附加用电设备另行计),乙方于每月5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如乙方不按期缴纳,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信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外资企业的外资注册证。
(4)商标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商标证明。
(5)委托代理证明书。
(6)报价单或商品清单(加盖公章)。
(7)进口商品要有海关税收单、进出口商检局检验情况复印件及ccib标志。
(8)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零售商品价格以合同签定时为准,并必须报甲方物价部门统一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事先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不得高于其在上饶市同等商场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积极参加促销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在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经甲方营业部经理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结算时乙方必须按甲方销售额提供真实合法的税率为%的增值税发票在每月10日—15日期间(过期顺延到下月)扣除应收款及其它费用后与甲方结算上月实际销售商品的货款。
七、乙方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混入伪劣、假冒、过期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遇到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
八、乙方人员一律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定员人。乙方自派人员应上报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若导购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派出则按甲方工资标准由甲方代发工资,其它法律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共计元,每月从乙方应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违约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上报公安机关,罚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九、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装修费用元;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装修预算、决算文本必须报甲方审批、备案,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终止合同的,装修物品和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保证金,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因乙方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的除外)。由甲方决定按实际退场时间予以摊销,退还部分装修费或退还部分装修物品及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一律不退还装修物品和费用。
十、甲方应提供天的装修期给乙方(装修期内不计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天内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如乙方超出上述期限,甲方以每日元/m2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从乙方保证金或应结算款中扣除。
十一、本合同签定之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入场经营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十二、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应上交款项和撤柜而产生的赔偿金,并有权没收其物品、商品,如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经济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无故停止营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每停业一天罚款壹仟元。停业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三、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之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和诉讼等法律行为,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比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十四、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员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将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以上的罚款,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五、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统一购买的相关保险,并申报价值元的投保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十六、甲方为促进销售推出的会员卡或其它优惠卡,按甲、乙双方每月实际优惠幅度及卡类实际消费额各承担50%。
十七、如乙方销售连续二个月累计销售额极差,在同类商品中专柜排名倒数后三位者,甲方有权调整甚至解除合同。
十八、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十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总部):黑龙江农垦中国林蛙驯养繁殖中心 (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 区域内的 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 号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特许连锁经营店的种类: 。
四、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六、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仅仅限于蛙林*庄连锁店商号、蛙林*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蛙林*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蛙林*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负责蛙林*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总部负责蛙林*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 连锁成员申请退出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蛙林*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总部):(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区域内的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万元;保证金万元。
六、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总部负责蛙林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
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连锁成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退出机制。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山庄特许连锁经营。连锁成员申请退出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甲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1.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__加盟店,专门经营由__统一开发和配送的__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__。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1.2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__餐厅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3甲方将其所有的“__”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1.4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__产品,乙方不得借__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__餐饮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__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产品)。
2.1甲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8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2.2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三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的特许加盟费用。
2.3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2.4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3.1甲方根据__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3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培训地点在四川绵阳总部)。
3.4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__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不定期的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5甲方协助乙方该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协助该店的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3.6甲方全权负责签定店铺租赁合同,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合同。
3.7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3.7甲方总部,开发、推出的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免费推荐。
4.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装修风格对经营场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__一贯的视觉装修风格,方可开业。
4.2乙方开业甲方可派出两名技术人员配合协助乙方经营一个月,甲方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以档案工资为准(工程部人员适用该条),乙方负责甲方员工的食宿及安全问题。
4.3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4.5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4.6为了保证甲方的品牌技术标准化,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指定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区域来界定(在四川省内甲方不收取配送产品的运输费用,在四川省外,甲方以现行的物流价格为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五、视觉资料及广告宣传费用约定:
5.1乙方加盟甲方__,甲方将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
5.2乙方在加盟区域进行__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免费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的设计事务。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根据__视觉识别系统,乙方需要制作相关的视觉效果,__总部可免费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如参加展销性质的相关推广会,所产生的展销费用,甲方将统一依据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总和店数,一视同仁,平均分摊该费用。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6.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6.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6.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6.5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种授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事宜未尽之处,如有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法院或四川省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人: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连锁经营合同
地址: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座b230室。
乙方:
地址:
电话:
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就在省市开设加盟连锁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1.1倡导经营“聚浪”连锁专营事业,并拥有“聚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1.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在各个城市设立连锁店;
1.3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有关的市场反馈信息;
1.4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调整。
2.2不得无故拖延发货,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在适当的时候,将提供800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
2.4乙方会议条件成熟,甲方有义务到乙方扶植市场(专家讲座等)。
1.1经甲方授权方可拥有“聚浪”商标和“聚浪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1.2乙方享有本区域内各区县级连锁店市场开发权和管理权;
1.4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培训;
1.5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6有权接受甲方的指导进行经营活动;
1.7购进标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聚浪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1.8乙方享有甲方按规定给付的物流津贴。
1.9乙方有权对其区域内的区县级连锁店进行管理。
2.乙方作为“聚浪”品牌连锁店的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2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其申请开设的区县级连锁店和产品的推广、市场开发工作;
2.3依照甲方的标准维持本区域内连锁店和区县以下连锁店的结构及形象;
2.4连锁店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2.5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积极地协助总部拓展连锁经营活动;
2.8不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和更名。
2.9在装修方面,必须参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10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计划购货,确定产品结构;
2.12每周必须如实上报销售业绩;
2.13乙方有责任指导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的业务拓展、指标考核,传达“聚浪公司”
有关业务精神,对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业务培训。
1.甲方的商标应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商标的使用权限。
2.1在连锁店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指定的“聚浪”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甲方的vi设计统一形象制作。
2.2凡带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商标进行加工、制作、使用。
2.3在广告方面,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权可以使用的资料,并按甲方的规定运作。
1.1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处进货。
进货享受五折,当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连锁店时,上级店永远享受下级店进货款的5%.
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
1.5所有连锁店的市场销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2.1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汽车、铁路两种。
2.2货物送达地点是按距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即省市),到达。
乙方城市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市内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往本辖。
区内各专营店及会员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3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公司予以解决。
2.4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书面传真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
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2.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按以下计划完成月销售业绩,销售业绩额每月不能累计计算。
2.1第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1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2第二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3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3第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5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3.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额的指标,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开设第二家连锁店,同时如果是有物流配送经营权的,取消其物流配送经营的资格和其享有的物流津贴;物流配送经营由新设的连锁店管理,此后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所有各区县连锁店的物流配送由该市连锁店或甲方指定的连锁店配送,物流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市只设一家市级连锁店,以保证各连锁店物流周转和运输。
5.乙方享有的物流津贴按业绩额的120元/套计算(两项物流津贴不能重复计算)。
6.物流津贴以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七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次月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
1.1房屋选址由乙方负责,连锁店总面积必须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
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1乙方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甲方的vi标准装饰,装修费用乙方自理;
2.2连锁店的装修统一由甲方验收许可后,方可开始营业。
3.1各项合法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办理各项合法证照的工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3乙方办理合法执照所需的证明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1.在本协议签订六个月后(含六个月),乙方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办理移交给甲方有关证照和其它资料的手续,同时取消其连锁店的资格。
2.已购进的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进货时间的两个月内可按照进货额的50%换货(具体的换货条件和要求详见《退、换货制度》),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责。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立即停止使用“聚浪”商标及带有“聚浪”的标识;
1.3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设备,文件及授权牌及执照等物品;
1.4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八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保证不作出对“聚浪公司”不利的言行。
1.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3.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公司入档一份,教育部及市场部各执一份。
1.乙方自愿加入“聚浪公司”连锁店的申请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其他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本合同签约地: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座b230室。
2.本合同诉讼地:郑州市人民法院。
3.本合同必须附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解释权归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连锁经营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经营甲方场地(柜台)事宜,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德兴市福泰商业广场好又多连锁超市层平方米经营经甲方认可之乙方品牌系列商品(具体位置详见附件所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商品品牌外,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新商品品牌,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经营。
二、联营期限为个月,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联营期满,如乙方欲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按乙方每月销售额的倒扣结算作为甲方的利润分成,水电费按元/月上缴甲方(附加用电设备另行计),乙方于每月5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如乙方不按期缴纳,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信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外资企业的外资注册证。
(4)商标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商标证明。
(5)委托代理证明书。
(6)报价单或商品清单(加盖公章)。
(7)进口商品要有海关税收单、进出口商检局检验情况复印件及ccib标志。
(8)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零售商品价格以合同签定时为准,并必须报甲方物价部门统一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事先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不得高于其在上饶市同等商场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积极参加促销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在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经甲方营业部经理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结算时乙方必须按甲方销售额提供真实合法的税率为%的增值税发票在每月10日—15日期间(过期顺延到下月)扣除应收款及其它费用后与甲方结算上月实际销售商品的货款。
七、乙方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混入伪劣、假冒、过期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遇到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
八、乙方人员一律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定员人。乙方自派人员应上报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若导购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派出则按甲方工资标准由甲方代发工资,其它法律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共计元,每月从乙方应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违约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上报公安机关,罚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九、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装修费用元;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装修预算、决算文本必须报甲方审批、备案,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终止合同的,装修物品和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保证金,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因乙方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的除外)。由甲方决定按实际退场时间予以摊销,退还部分装修费或退还部分装修物品及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一律不退还装修物品和费用。
十、甲方应提供天的装修期给乙方(装修期内不计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天内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如乙方超出上述期限,甲方以每日元/m2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从乙方保证金或应结算款中扣除。
十一、本合同签定之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入场经营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十二、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应上交款项和撤柜而产生的赔偿金,并有权没收其物品、商品,如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经济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无故停止营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每停业一天罚款壹仟元。停业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三、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之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和诉讼等法律行为,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比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十四、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员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将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以上的罚款,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五、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统一购买的相关保险,并申报价值元的投保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十六、甲方为促进销售推出的会员卡或其它优惠卡,按甲、乙双方每月实际优惠幅度及卡类实际消费额各承担50%。
十七、如乙方销售连续二个月累计销售额极差,在同类商品中专柜排名倒数后三位者,甲方有权调整甚至解除合同。
十八、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十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连锁经营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就在 省 市开设加盟连锁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1. 甲方的权利
1.1 倡导经营“聚浪”连锁专营事业,并拥有“聚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1.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在各个城市设立连锁店;
1.3 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有关的市场反馈信息;
1.4 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调整。
2. 甲方的义务
2.2 不得无故拖延发货,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 在适当的时候,将提供800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
2.4 乙方会议条件成熟,甲方有义务到乙方扶植市场(专家讲座等)。
1. 乙方的权利
1.1经甲方授权方可拥有 “聚浪”商标和“聚浪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1.2 乙方享有本区域内各区县级连锁店市场开发权和管理权;
1.3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
1.4 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培训;
1.5 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6 有权接受甲方的指导进行经营活动;
1.7购进标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聚浪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1.8乙方享有甲方按规定给付的物流津贴。
1.9乙方有权对其区域内的区县级连锁店进行管理。
2. 乙方作为“聚浪”品牌连锁店的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2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其申请开设的区县级连锁店和产品的推广、市场开发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标准维持本区域内连锁店和区县以下连锁店的结构及形象;
2.4 连锁店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
2.5 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 积极地协助总部拓展连锁经营活动;
2.8不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和更名。
2.9 在装修方面,必须参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10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计划购货,确定产品结构;
2.12 每周必须如实上报销售业绩;
2.13 乙方有责任指导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的业务拓展、指标考核,传达“聚浪公司”
有关业务精神,对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业务培训。
1. 甲方的商标应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 商标的使用权限
2.1 在连锁店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指定的“聚浪”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甲方的vi设计统一形象制作。
2.2 凡带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商标进行加工、制作、使用。
2.3 在广告方面,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权可以使用的资料,并按甲方的规定运作。
1.1 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处进货。
购货金额不得少于1.9万元人民币,以此给乙方作为市场周转支持,但不计业绩,二次
进货享受五折,当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连锁店时,上级店永远享受下级店进货款的5% .
1.3 乙方及时并按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及时提交购货计划书并将该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3至7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
1.5所有连锁店的市场销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2.1 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汽车、铁路两种。
2.2货物送达地点是按距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即 省市),到达乙方城市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市内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往本辖区内各专营店及会员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3 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公司予以解决。
2.4 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书面传真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
1. 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2. 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按以下计划完成月销售业绩,销售业绩额每月不能累计计算。
2.1第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1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2第二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3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3第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5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其中亦包括店推店的业绩
3.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额的指标,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开设第二家连锁店,同时如果是有物流配送经营权的,取消其物流配送经营的资格和其享有的物流津贴;物流配送经营由新设的连锁店管理,此后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 所有各区县连锁店的物流配送由该市连锁店或甲方指定的连锁店配送,物流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市只设一家市级连锁店,以保证各连锁店物流周转和运输。
5. 乙方享有的物流津贴按业绩额的120元/套计算(两项物流津贴不能重复计算)。
6. 物流津贴以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七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次月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
1. 连锁店的房屋租赁
1.1 房屋选址由乙方负责,连锁店总面积必须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
1.2 房屋租赁协议书以乙方名义签订;连锁店的房屋租赁开办及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 连锁店的装修
2.1 乙方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甲方的vi标准装饰,装修费用乙方自理;
2.2连锁店的装修统一由甲方验收许可后,方可开始营业。
3. 连锁店证照的办理
3.1 各项合法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
3.2 乙方办理各项合法证照的工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3乙方办理合法执照所需的证明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1. 在本协议签订六个月后(含六个月),乙方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办理移交给甲方有关证照和其它资料的手续,同时取消其连锁店的资格。
2. 已购进的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进货时间的两个月内可按照进货额的50%换货(具体的换货条件和要求详见《退、换货制度》),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责。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
1. 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 立即停止使用“聚浪”商标及带有“聚浪”的标识;
1.3 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设备,文件及授权牌及执照等物品;
1.4 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 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八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保证不作出对“聚浪公司”不利的言行。
1. 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 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3.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公司入档一份,教育部及市场部各执一份。
1. 乙方自愿加入“聚浪公司”连锁店的申请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因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其他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3. 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 本合同签约地: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座b230室
2. 本合同诉讼地:郑州市人民法院。
3. 本合同必须附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有效。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解释权归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凡20xx年4月10日以前签订的有关开设各连锁店合同与本合同有异议的,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连锁经营合同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1.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街号开设__加盟店,专门经营由__统一开发和配送的__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__。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1.2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__餐厅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3甲方将其所有的“__”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1.4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__产品,乙方不得借__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__餐饮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__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产品)。
2.1甲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8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2.2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三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的特许加盟费用。
2.3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2.4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3.1甲方根据__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2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3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培训地点在四川绵阳总部)。
3.4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__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不定期的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5甲方协助乙方该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协助该店的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3.6甲方全权负责签定店铺租赁合同,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合同。
3.7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3.7甲方总部,开发、推出的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免费推荐。
4.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装修风格对经营场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__一贯的视觉装修风格,方可开业。
4.2乙方开业甲方可派出两名技术人员配合协助乙方经营一个月,甲方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以档案工资为准(工程部人员适用该条),乙方负责甲方员工的'食宿及安全问题。
4.3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必须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4.5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
4.6为了保证甲方的品牌技术标准化,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指定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区域来界定(在四川省内甲方不收取配送产品的运输费用,在四川省外,甲方以现行的物流价格为标准收取运输费用)。
5.1乙方加盟甲方__,甲方将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
5.2乙方在加盟区域进行__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免费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的设计事务。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根据__视觉识别系统,乙方需要制作相关的视觉效果,__总部可免费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如参加展销性质的相关推广会,所产生的展销费用,甲方将统一依据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总和店数,一视同仁,平均分摊该费用。
6.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6.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6.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6.5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种授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事宜未尽之处,如有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法院或四川省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人:签字人:
连锁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就在省市开设加盟连锁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1.甲方的权利。
1.1倡导经营“聚浪”连锁专营事业,并拥有“聚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1.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在各个城市设立连锁店;
1.3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有关的市场反馈信息;
1.4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调整。
2.甲方的义务。
2.2不得无故拖延发货,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在适当的时候,将提供800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
2.4乙方会议条件成熟,甲方有义务到乙方扶植市场(专家讲座等)。
1.乙方的权利。
1.1经甲方授权方可拥有“聚浪”商标和“聚浪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1.2乙方享有本区域内各区县级连锁店市场开发权和管理权;
1.4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培训;
1.5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6有权接受甲方的指导进行经营活动;
1.7购进标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聚浪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1.8乙方享有甲方按规定给付的物流津贴。
1.9乙方有权对其区域内的区县级连锁店进行管理。
2.乙方作为“聚浪”品牌连锁店的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2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其申请开设的区县级连锁店和产品的推广、市场开发工作;
2.3依照甲方的标准维持本区域内连锁店和区县以下连锁店的结构及形象;
2.4连锁店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2.5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积极地协助总部拓展连锁经营活动;
2.8不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和更名。
2.9在装修方面,必须参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10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计划购货,确定产品结构;
2.12每周必须如实上报销售业绩;
2.13乙方有责任指导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的业务拓展、指标考核,传达“聚浪公司”有关业务精神,对本区域内区县级以下连锁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业务培训。
1.甲方的商标应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商标的使用权限。
2.1在连锁店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指定的“聚浪”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甲方的vi设计统一形象制作。
2.2凡带有“聚浪”商标的商品,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商标进行加工、制作、使用。
2.3在广告方面,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权可以使用的资料,并按甲方的规定运作。
1.关于进货的规定。
1.1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处进货。
1.2乙方首期进货按零售价的5折价格购货,购货金额不得少于1.9万元人民币,以此给乙方作为市场周转支持,但不计业绩,二次进货享受五折,当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连锁店时,上级店永远享受下级店进货款的5%。
1.3乙方及时并按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及时提交购货计划书并将该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3至7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
1.5所有连锁店的市场销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2.货物运输。
2.1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汽车、铁路两种。
2.2货物送达地点是按距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即省市),到达乙方城市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市内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往本辖区内各专营店及会员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3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公司予以解决。
2.4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书面传真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
1.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2.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按以下计划完成月销售业绩,销售业绩额每月不能累计计算。
2.1第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1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2第二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3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2.3第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5万元人民币的业绩额;
其中亦包括店推店的业绩。
3.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绩额的指标,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开设第二家连锁店,同时如果是有物流配送经营权的,取消其物流配送经营的资格和其享有的物流津贴;物流配送经营由新设的连锁店管理,此后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所有各区县连锁店的物流配送由该市连锁店或甲方指定的连锁店配送,物流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市只设一家市级连锁店,以保证各连锁店物流周转和运输。
5.乙方享有的物流津贴按业绩额的120元/套计算(两项物流津贴不能重复计算)。
6.物流津贴以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七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次月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
1.1房屋选址由乙方负责,连锁店总面积必须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
1.2房屋租赁协议书以乙方名义签订;连锁店的房屋租赁开办及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连锁店的装修。
2.1乙方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甲方的vi标准装饰,装修费用乙方自理;
2.2连锁店的装修统一由甲方验收许可后,方可开始营业。
3.1各项合法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办理各项合法证照的工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3乙方办理合法执照所需的证明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1.在本协议签订六个月后(含六个月),乙方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办理移交给甲方有关证照和其它资料的手续,同时取消其连锁店的资格。
2.已购进的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进货时间的两个月内可按照进货额的50%换货(具体的换货条件和要求详见《退、换货制度》),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责。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立即停止使用“聚浪”商标及带有“聚浪”的标识;
1.3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设备,文件及授权牌及执照等物品;
1.4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八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保证不作出对“聚浪公司”不利的言行。
1.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3.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公司入档一份,教育部及市场部各执一份。
1.乙方“聚浪公司”连锁店的申请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退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其他原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本合同签约地: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座b230室。
2.本合同诉讼地:郑州市人民法院。
3.本合同必须附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解释权归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签订的有关开设各连锁店合同与本合同有异议的,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连锁经营合同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呈现国际化的竞争态势,企业生存发展压力进一步增大。内外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提供了经济实力。据此我国连锁经营将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连锁经营“电子化”。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得益于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得益于条形码的开发和应用,得益于销售时点系统、电子转账作业系统、电子订货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等的发展。比如,美国“西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投入巨资建立起有数百台小型计算机和5万多台销售时点系统全日制工作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引进最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卫星通讯网络,充分利用电脑使总部与各地的连锁分店以及供应商传递各种信息,做到其所属的连锁分店都处于实时控制管理之下。日本的连锁店在总部(本部)与各连锁分店、物流配送中心之间都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化,使庞大的连锁店网络得以高效运作。日本“西友”公司在国内各地建立了11个物流配送中心,承担本公司及邻近地区其他连锁分店的进货、配货和送货任务。日本的“桔高”公司也利用设在全国各地的23个物流配送中心,向各加盟店提供近2/3的商品。可以断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连锁经营手段将更趋现代化和电子化。
(2)连锁企业将逐步摆脱价格战的困扰,竞争将表现为:集约式的价值竞争取代粗放式的价格竞争,流通领域企业间单独依靠价格、拼数量或始终如一地以打江山的创业品牌打“持久战”、“吃老本”、“拼优惠条件”等的竞争将被视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开展营销创新、品牌创新以及开发不同获利定位的高价值、附加价值的商品或优良投资环境等集约式竞争所取代;开放式竞争将进一步取代封闭式竞争,流通领域提供商品和营销技术服务将在相互依赖中产生,国内流通竞争将进一步体现出全球性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多种竞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公开式竞争;信息武装下的专业化连锁企业竞争将取代传统式综合化竞争。在新世纪信息流通先于商品流通的时代,流通企业将进一步创新竞争观念,树立企业为消费需求而存在的“经营顾客”的理念,进而获取“前哨信息”,聚焦主业经营,以占领市场份额。
(3)现代化购物中心将在大城市悄然兴起,外资将注入购物中心建设与管理。连锁经营的专卖店、专业店、大型综合超市等将成为现代购物中心的最佳招商对象。
(4)商业街的建设、改造将成为大城市增强城市竞争力、走向国际化的举措之一,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商业街将出现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采购的现象。布局合理、网点多的商业街将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对象,进而引入连锁经营管理的理念。
(5)连锁经营类型“融合化”。在零售业态竞争发展中,以经营鲜活商品、食品等为主的中型超级市场、便利店,将伴随消费者需求的改变,成为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的购物好去处,并进一步与大型综合超市和部分餐饮业形成竞争态势。另外,各种商品的大型专业店将呈现更大的发展,并与百货店形成既竞争又介入的关系。
(6)连锁经营发展空间“爆炸化”。连锁经营企业强强联合,跨区域、跨省间的合并、兼并等将不断出现,我国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内资连锁大企业,并与外资合资企业形成更加明显的对抗局面。
(7)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以更加务实的“供应链管理”或“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方式看好连锁经营企业,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一定的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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